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2號
SLDV,107,重訴,72,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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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明當 

      陳鳳  

      陳英士 
      陳麗玲 
      陳玉霜 
      陳明輝 
      陳明耀 
      陳明豐 
      陳明賢 
      楊金豐 
      楊褔生 
      楊義成 
      楊義雄 
      楊美娥 

      楊美鈴 
      吳陳素蓮
      鄭陳鈴子
      陳美玉 

      王陳俊子
      王澄煜 
      王鳳英 


      王鳳雪 
      王鳳珠 
      王鳳月 


      王鳳嬌 
      王美娟 

      郭志仁 
      林郭寶貴
      郭彩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4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6,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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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