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明當 陳鳳 陳英士 陳麗玲 陳玉霜 陳明輝 陳明耀 陳明豐 陳明賢 楊金豐 楊褔生 楊義成 楊義雄 楊美娥 楊美鈴 吳陳素蓮 鄭陳鈴子 陳美玉 王陳俊子 王澄煜 王鳳英 王鳳雪 王鳳珠 王鳳月 王鳳嬌 王美娟 郭志仁 林郭寶貴 郭彩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4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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