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活力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
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玖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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