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10號
上 訴 人 楊逸霖
被 上訴人 楊正勇
林派克
王楊秀英
楊琇惠
楊秀靜
楊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1 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 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從而,上訴 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