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3號
原 告 李和順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 告 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道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陳貞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