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03號
SLDV,107,補,1303,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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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黃琦珍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律師
被   告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  
訴訟代理人 陳維萍  
被   告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一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 萬1,025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23 萬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076 元,扣除已繳納之1 萬1,025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 萬2,0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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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