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2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蘇素珍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因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毅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