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曾秋妹
債 務 人 林逸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列466-1建號,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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