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96號
SLDV,107,司執消債更,96,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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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債 務 人 蕭勝緯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 3號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2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其薪資轉帳 存摺內頁(見本院卷第72至81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83期, 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4,830元,還款期限為6 年11月,總清償金額為123 萬890 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受清償比例74.50%,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 ,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尚 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險單,其預估解約金額為26萬5,641元(見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卷第24頁及第87頁),未高於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23萬890元,債務人復願全數 提出並平攤83期,每期增加清償3,200元,足徵債務人之 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261萬8,978 元,扣除必要支出139萬248元後之餘額122萬8,730元,低 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 受保障。
㈡債務人及所扶養之母親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所列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每月生活費,均以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倍1萬7,600元列計,其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 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生活費 ,均以臺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萬9,900 元列計,足徵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 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 年43歲,任職於霳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業務副理,每月 薪資約6萬2,23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5萬600元,餘額為 1萬1,630元,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 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將保單預估解約金全數提撥至 更生方案,每期增加清償3,200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 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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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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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83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4,83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652,181元。 │
│4.清償總金額:1,230,890元。 │
│5.總清償比例:7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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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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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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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0000000 │ 9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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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玉山商業銀行 │ 594916 │ 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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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0000000 │ 14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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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如債權人為金融│
│ 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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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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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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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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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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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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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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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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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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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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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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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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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霳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