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何友達 被 上訴人 國立陽明大學法定代理人 郭旭崧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家維律師被 上訴人 陳志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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