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7年度,20號
SLDV,107,勞簡上,20,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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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何友達 
被 上訴人 國立陽明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旭崧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家維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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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