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鄭惠中 訴訟代理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黃千芸律師 潘誌敏 被 告 謝淑月 訴訟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複 代理 人 朱俊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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