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8年度,1號
SLDM,108,侵附民,1,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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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甲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54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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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