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甲之父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侵訴字第54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江哲瑋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