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288號
SLDM,107,審附民,288,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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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丁怡雯
被   告 周綮瑜
      余昇福
      洪翊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審簡字第133 號毀棄損壞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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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