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7年度,888號
SLDM,107,審簡,888,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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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888號
竊盜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瀚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99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7 年度審易字第1261號
),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瀚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黃瀚億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 16日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上開7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是其於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法定刑為有期 徒刑之罪,固合致累犯之規定,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 解釋意旨,被告所為該當累犯規定之前案係公共危險案件, 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罪質與本案所為之財產犯罪迥異,二 者不法關聯性甚微,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不予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爰審酌被 告不思正道取財,竟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 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入所前 從事水電工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4 至5 萬元、已婚、尚有 母親及1 名子女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261號卷107 年7 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至 3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扣 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對應犯罪之主文 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 、第51條第7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廣莉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竊得之財物(新│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臺幣) │ │
├──┼────┼───────┼──────────────┤
│1 │起訴書附│「星城HD BOSS │黃瀚億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
│ │表編號1 │」共鬥包遊戲光│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碟2盒、「老子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有錢」老子豪勝│所得「星城HD BOSS 」共鬥包遊│
│ │ │包遊戲光碟1盒 │戲光碟貳盒、「老子有錢」老子│
│ │ │(價值150元) │豪勝包遊戲光碟壹盒均沒收,於│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2 │起訴書附│「星城」夢不落│黃瀚億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




│ │表編號2 │冒險包遊戲光碟│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1 盒(價值50元│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星城」夢不落冒險包遊戲│
│ │ │ │光碟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3 │起訴書附│「老子有錢」老│黃瀚億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
│ │表編號3 │子決勝包遊戲光│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碟1 盒(價值49│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元) │所得「老子有錢」老子決勝包遊│
│ │ │ │戲光碟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4 │起訴書附│「星城」鴻運吉│黃瀚億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
│ │表編號4 │利包遊戲光碟2 │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盒(價值200 元│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 │所得「星城」鴻運吉利包遊戲光│
│ │ │ │碟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 │
├──┼────┼───────┼──────────────┤
│ 5 │起訴書附│「星城」鬼島小│黃瀚億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
│ │表編號5 │霸王包遊戲光碟│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2 盒(價值100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元) │所得「星城」鬼島小霸王包遊戲│
│ │ │ │光碟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6 │起訴書附│「星城」鬼島小│黃瀚億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
│ │表編號6 │霸王包遊戲光碟│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2 盒(價值100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元) │所得「星城」鬼島小霸王包遊戲│
│ │ │ │光碟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 7 │起訴書附│「星城」鬼島小│黃瀚億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




│ │表編號7 │霸王包遊戲光碟│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 │2 盒(價值100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元) │所得「星城」鬼島小霸王包遊戲│
│ │ │ │光碟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徵其價額。 │
└──┴────┴───────┴──────────────┘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992號
被 告 黃瀚億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淡水區大竹圍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瀚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交簡字第38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 20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 徒手竊江偉鑫周淑如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將 之藏匿在身著外套內,未經結帳逕自離去。嗣經江偉鑫、周 淑如查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於107年3月12日通知黃瀚億到庭說明,始悉上情。二、案經江偉鑫周淑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黃瀚億於警詢及│被告坦承於如附表之時、地,│
│ │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竊取如附表所示財物之事實。│
├──┼─────────┼─────────────┤
│2 │告訴人江偉鑫於警詢│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6之時、│
│ │之指訴 │地,竊取告訴人江偉鑫所管領│
│ │ │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遊戲光碟│
│ │ │之事實。 │
├──┼─────────┼─────────────┤
│3 │告訴人周淑如於警詢│被告於如附表編號7之時、地 │




│ │之指訴 │,竊取告訴人周淑如所管領如│
│ │ │如附表編號7所示遊戲光碟之 │
│ │ │事實。 │
├──┼─────────┼─────────────┤
│4 │106年9月15、12月21│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 │日、107年1月14日、│地,有竊取如附表所示遊戲光│
│ │1月24日、2月2日、2│碟之事實。 │
│ │月3日現場暨監視器 │ │
│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5│ │
│ │張 │ │
└──┴─────────┴─────────────┘
二、核被告黃瀚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上開7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列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如附表之犯罪所得 ,尚未返還或未賠償被害人,請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吳 廣 莉
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 麗 菁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下同)
┌──┬──────────┬─────┬────┬───┐
│編號│行為時間(民國)、地點│所得財物 │數量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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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9月15日凌晨4時 │「星城HD │2盒 │150元 │
│ │25分許,在新北市淡水│BOSS」共鬥│ │ │
│ │區淡金路四段532號統 │包遊戲光碟│ │ │
│ │一超商聖約翰門市(店 ├─────┼────┤ │
│ │長:江偉鑫) │「老子有錢│1盒 │ │
│ │ │」老子豪勝│ │ │
│ │ │包遊戲光碟│ │ │
├──┼──────────┼─────┼────┼───┤
│2 │106年12月21日早上7時│「星誠」夢│1盒 │ 50元 │
│ │37分許,在新北市○○○○○○○○○ ○ ○○ ○區○○路○段000號統 │遊戲光碟 │ │ │
│ │一超商聖約翰門市(店 │ │ │ │
│ │長:江偉鑫) │ │ │ │
├──┼──────────┼─────┼────┼───┤
│3 │107年1月14日中午12時│「老子有錢│1盒 │ 49元 │
│ │22分許,在新北市○○○○○○○○○ ○ ○○ ○區○○路○段000號統 │包遊戲光碟│ │ │
│ │一超商金聖門市(店長 │ │ │ │
│ │:江偉鑫) │ │ │ │
├──┼──────────┼─────┼────┼───┤
│4 │107年1月24日15時3分 │「星城」鴻│2盒 │200元 │
│ │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淡│運吉利包遊│ │ │
│ │金路四段532號統一超 │戲光碟 │ │ │
│ │商聖約翰門市(店長: │ │ │ │
│ │江偉鑫) │ │ │ │
├──┼──────────┼─────┼────┼───┤
│5 │107年2月2日23時59分 │「星城」鬼│2盒 │100元 │
│ │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淡│島小霸王包│ │ │
│ │金路四段532號統一超 │遊戲光碟 │ │ │
│ │商聖約翰門市(店長: │ │ │ │
│ │江偉鑫) │ │ │ │
├──┼──────────┼─────┼────┼───┤
│6 │107年2月3日凌晨零時 │「星城」鬼│2盒 │100元 │
│ │11分許,在新北市○○○○○○○○○ ○ ○○ ○區○○路○段000號統 │之遊戲光碟│ │ │
│ │一超商金聖門市(店長 │ │ │ │
│ │:江偉鑫) │ │ │ │
├──┼──────────┼─────┼────┼───┤
│7 │107年2月3日凌晨零時 │「星城」鬼│2盒 │100元 │




│ │5分許,在新北市○○ ○○○○○○○ ○ ○○ ○區○○路○段000號統 │之遊戲光碟│ │ │
│ │一超商淡芝門市(店長 │ │ │ │
│ │:周淑如) │ │ │ │
├──┼──────────┴─────┴────┴───┤
│總計│ 7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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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