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2696號
SLDM,107,審易,2696,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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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駿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駿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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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