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52號
SLDM,107,交易,152,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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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 度交易字第152 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士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24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士凱係德浤公司送貨司機,為從事駕 駛業務之人,其本應注意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停車,竟疏 未注意,於民國106 年9 月23日下午3 時42分許,因送貨之 便,貿然將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 在臺北市中山區敬業二路與明水路526 巷交岔口,另共同被 告江浩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於同一時間 ,沿臺北市中山區敬業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 明水路526 巷交岔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 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注意車前狀況, 且應注意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有告訴人林 家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明水路526 巷 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處,因被告陳士凱上開自用小貨車影 響其行車視線而煞避不及,致告訴人林家焄騎乘之上開普通 重型機車前車頭與共同被告江浩吉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右 側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林家焄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腕 骨折、右上正中門齒脫位、左上側門齒牙根斷裂、左上正中 門齒二級搖動、雙膝右踝臉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陳士凱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陳士凱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 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被告陳士凱與告訴人林家焄於本院審理中已達成和解,告 訴人林家焄並具狀撤回對被告陳士凱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52 號卷第87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陳士凱部分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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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