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5號
KLDV,108,補,165,201903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湧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基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876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1/1頁


參考資料
湧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