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吳奕廷
原告對被告游淑姈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萬8,386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