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2號
KLDV,108,補,152,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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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吳奕廷 
 
原告對被告游淑姈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萬8,386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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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