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通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1,40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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