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2號
KLDV,108,家聲,2,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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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99號監護宣告事件卷
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呂輝雄之債權人,為 了解債務人呂輝雄受監護宣告之緣由,爰聲請准予閱覽106 年度監宣字第199號卷宗(聲請人誤載為101年度監宣字第 189號)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 242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 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 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呂輝雄之債權人乙節,固據其提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申請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公告 報紙影本各1份為證,惟依上開資料僅可認聲請人與本院10 6年監宣字第199號事件之當事人呂輝雄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 係,至聲請人是否對該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則未據其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而為釋明,且呂輝雄受 監護宣告後業經指定監護人,聲請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債權 並不受影響,難認其就前開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況呂輝雄受監護宣告之原因及理由均載明於本院106年 監宣字第199號民事裁定,此可在司法院法學檢索網站查得 ,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宗,除未釋明具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外,亦無必要。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



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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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