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30號
KLDV,108,基簡,30,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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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秋福即佳家工程行

      陳昭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秋福即佳家工程行邀同被告陳昭秀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及利息,而提起本件 訴訟。依卷附授信合約書第1 章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第14條 之約定,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在卷可稽,是兩造已有管轄合意。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 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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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