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8年度,295號
KLDV,108,基簡,295,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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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2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尤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 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第26條自明。故除專屬 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 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 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257,765元及所約定之利息, 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信用卡消費款爭議, 並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依前開說明,被告有受上開合意管轄 約定拘束之義務,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 法院,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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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