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林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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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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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求金額│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
│號│(新臺幣)│(新臺幣)├────────────────┬────┼───────┤
│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計算期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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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15元│59,608元│自92年10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 │無 │
│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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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66元│17,966元│自92年8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無 │
│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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