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26號
KLDV,108,司簡調,26,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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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國振即被繼承人張生來之繼承人尚 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37,579元及利息、違約金。相對人所有 之不動產中正區港灣段12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基隆市○○區 ○○路000巷00○0號建物,本應由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張生來 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詎相對人之一張國 振為避免遭強制執行,竟以分割登記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與其他相對人。爰依民法第244 條撤銷權之規定,上開 以分割登記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由被繼承 人之全體繼承人即本件全體相對人辦理繼承登記,為此具狀 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民法第 244條所定之撤銷訴權,撤銷系爭 所有權登記行為。然該撤銷訴權之行使依法須以法院為裁判 之方式始得為之且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實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 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 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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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