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1號
KLDV,108,司促,1591,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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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藍耀勝




      藍政樂 


      林桂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藍耀勝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債務人藍
     政樂、林桂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6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85,900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
     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
  (二)惟債務人藍耀勝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12月2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39,933元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藍政樂林桂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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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