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6號
KLDV,108,司促,1296,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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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柳錫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参拾柒萬捌仟肆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510,604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2
    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27日止
    累計1,095,014元未給付,其中1,082,457元為本金;
    12,25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2年
    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27日止累
    計283,410元未給付,其中279,937元為本金;3,173元
    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柳錫良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108245│     │2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7元  │     │      │      │       │
├──┼───┼─────┼──────┼──────┼───────┤
│ 002│新臺幣│柳錫良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279937│     │2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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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