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38號
KLDV,108,司促,1238,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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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余子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於民國91年10月2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
  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之
  行動電話服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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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