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5號
KLDV,108,司促,1225,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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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5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世偉 


債 務 人 簡秀美  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民事支
  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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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