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4號
KLDV,108,司促,1224,2019030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世偉 


債 務 人 簡振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如附件民事支
  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及其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