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7號
KLDV,107,重訴,27,2019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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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傅惟 

      張育誠 

      陳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兆祥等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781,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18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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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