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5號
KLDV,107,訴,215,201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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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朱庭韻 
      張嘉蓉 
被   告 李杏雪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諭麗律師
被   告 李杏秋 

      李振家 

      李敏蘭 
      李邱金珠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敏智 
      李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訴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於債務 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 ,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 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 止;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23日以被告李杏雪對其負有多筆債 務未為清償,然恐繼承被繼承人李煥文之遺產遭原告追索, 遂將其應繼承之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其他繼承人,致損害原告 之債權為由,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向本院提起訴訟,經 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15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案件受理在案 ,嗣於訴訟繫屬中,被告李杏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7 年10月11日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下



稱系爭更生程序),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程序於系爭更生 程序終結前即當然停止,有本院107年11月5日107年度訴字 第215號民事裁定可稽;嗣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8年1 月4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選任債權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李杏雪之更生程序監督 人,有該民事裁定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 原因業已消滅,應續行訴訟。茲因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債權人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訴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 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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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