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15號
KLDM,107,附民,315,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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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吳振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律師
被   告 薛明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545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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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