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66號
KLDM,107,易,166,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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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家和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年度
易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824號、第
31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 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有明文 。
二、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書,業於民國107年11 月9日由上訴人即被告姐姐程穎鳳至派出所領取收受,而上 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即107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惟其 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 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8年3月14日行文通知上訴人於 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及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 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揆諸 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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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