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7年度,1377號
KLDM,107,基簡,1377,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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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裕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
年度偵字第1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未遂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及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從事性交易工作代號0000000 之成 年女子」,補充為「從事性交易工作 (偵訊代號:1060420 )之成年女子周○○」。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106年2月初某日起」更正為「106年2 月8日起」。
(三)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附表二」更正為「附表三」。(四)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1)、(2)之「警詢供述」、 「警詢指訴」予以刪除(本院按:遍查卷內並無此2 項證據 )。
(五)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6)之「LINE訊息照片2份」更 正為「LINE訊息翻拍照片影本11張」。
(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8) 之「中華電信行動電話查 詢資料1紙」補充為「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 之行動電話 查詢資料1紙」。
(七)理由補充說明:訊據被告固不否認伊有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訊息予告訴人周○○,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未遂犯行,辯稱 :伊只是拜託要去找告訴人幫伊服務云云;被告之辯護人則 為被告辯稱:被告因先前經常至告訴人提供性服務之場所消 費,而與告訴人熟識,因此產生情感上依賴,伊僅係欲拜託 告訴人提供性服務,絕無要強暴或脅迫告訴人云云。惟按刑 法第304條強制罪所指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 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 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28年上 字第3650號判例參照)。次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指之 「脅迫」,係指以惡害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怖而影響他 人之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之自由,以迫使其行無 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本罪行為人所施之「脅迫」



程度不需如強盜罪至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其範圍甚廣, 僅須使被害人心理或生理上感到遭受強制即為已足。查本件 被告於106年2月8日上午11時39分許起至同年4月23日上午1 時20分許止,接續以傳送簡訊予證人王○○轉達及傳送LINE 訊息予告訴人之方式,恫嚇告訴人將向警方及政風單位檢舉 告訴人從事性交易之事,欲藉此使告訴人行接待被告為性交 易之無義務之事,應可認被告係基於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 事之犯意,著手於強制犯行之實施,雖告訴人均未聽命而未 得逞,然被告前開行為已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影響告訴人之 意思自由,自已構成強制行為無疑。是被告前揭所辯,均為 推諉卸責之詞,洵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 項之強制未遂罪 。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 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實質之一罪,此有最高法 院70年臺上字第2898號、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是被告多次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予王○○轉知告訴人 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雖前後歷時逾2月( 106年2月8日至同年4月23日),然其主觀上均顯係基於一個 行為決意分別所為,持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同一自由法益, 均係在同一犯罪決意下所為,是各次行為之獨立性均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是以被告前開犯行 各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屬接續犯。
(二)又被告已著手強制行為之實施,惟未生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 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 之刑減輕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 理應理性與人溝通,且應知無論性交易或一般買賣,交易之 任一方均有不為「交易」之意思自由,非得強求;尤其無關 財產之「感情」一事,更無從勉強而來;本件被告僅因自認 與告訴人為性交易多次,自己與告訴人已有「感情」,即擅 認告訴人亦相對其有「感情」回應,且認其均有付費「性交 易」,告訴人似應感「恩」,應持續同意伊付費為「性交易 」,故告訴人一不願再與其為性交易,即產生心理偏差而以 報警檢舉、取締逮捕等使告訴人不能繼續賣淫為生之脅迫方



式,強使告訴人應允與其「性交易」之無義務行為,致告訴 人不堪其擾,所為原應非難;又被告犯後雖坦承傳送簡訊及 「LINE」對話內容一情,但仍為自己所為多作辯解,態度不 算良好;惟考量被告係對告訴人產生「感情」,多次要求與 告訴人性交易,遭告訴人一再拒絕,因而無法割捨、斷離與 告訴人之關係,始對告訴人糾纏、騷擾,欲以此方法,挽回 告訴人,殊不知此舉更招致告訴人反感,反愈將自己排拒離 告訴人更遠;是衡其手段雖屬不當,然動機、出發點尚非重 大惡極,目的僅想挽回告訴人之心等情,及被告與告訴人之 關係、被告素行、造成告訴人之損害、暨被告學歷(大學畢 業)、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刑法第304條第1 項、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 辛 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毅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701號
被 告 甲○○ 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於基隆市○○區○○街○○○○○○○○○○○號 0000000 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詳對照表,下稱甲女,綽號 :○○、○○)之常客,甲女因故於民國06年2月間起拒絕 再接待甲○○,甲○○因此心生不滿,為迫使甲女再接待甲 ○○為性交易,竟基於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於 106年2月初某日起至同年4月23日止,陸續以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簡訊予甲女之友人王○○ (綽號:○○)轉知甲女,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二 、附表二所示之訊息予甲女,以此將向警方及政風單位檢舉 甲女從事私娼賣淫之行為,使警方取締,甲女無法謀生之脅 迫方式,使甲女行接待甲○○為性交易之無義務之事,惟因 甲女均未聽命而未得逞。
二、案經甲女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2)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
(3)證人王○○於偵訊中之證述。
(4)證人周○○於偵訊中之證述。
(5)行動電話簡訊照片1份。
(6)LINE訊息照片2份。
(7)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路派出所訪查紀錄表1紙。(8)中華電信行動電話查詢資料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2 項之強制未遂罪 嫌。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於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 性,乃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僅成立1 個強 制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佳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庭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甲○○以行動電話傳送給王○○轉知甲女之簡訊┌──────┬──────┬───────────────┐
│日期 │時間 │簡訊內容 │
├──────┼──────┼───────────────┤
│106年2月8日 │上午11時39分│無論我如何乞求,妳們卻絕對不能│
│前數日 │ │原諒我,那下周一起,我每天都一│
│ │ │定會,一定會去檢舉 │
├──────┼──────┼───────────────┤
│106年2月8日 │中午12時19分│請告知是否原諒我 , 讓我去找你│
│前數日 │ │們,若不原諒我,我明天起一定會│
│ │ │去檢舉 │
├──────┼──────┼───────────────┤
│106年2月8日 │上午8時37分 │不論我真心地懇求您原諒我,不論│
│前數日 │ │我如何乞求 , 妳卻絕對不能原諒│
│ │ │我,那今天中午起,我每天都一定│
│ │ │會,一定會去檢舉 │
├──────┼──────┼───────────────┤
│106年2月8日 │15時23分 │今日若不肯告知我要如何做,妳們│
│前數日 │ │才肯讓我去找她,妳們就是絕對不│
│ │ │肯原諒我,妳我只好去檢舉了 │
├──────┼──────┼───────────────┤
│106年2月25日│14時18分 │那就算了,我會去政風處告南榮管│
│ │ │區他們包弊妳們 │
├──────┼──────┼───────────────┤
│106年2月26日│上午9時12分 │請今日內務必告知我,若今天內仍│
│ │ │得不到妳們的告知,那表示妳們還│
│ │ │是永不原諒我,那明天起我就會去│
│ │ │檢舉 │
├──────┼──────┼───────────────┤
│106年3月6日 │上午8時44分 │我中午1 點以後就會每天到處去檢│
│ │ │舉直到妳們原諒我 │
├──────┼──────┼───────────────┤
│106年3月6日 │上午10時33分│我是不會再無限期的等下去了,今│
│ │ │天下午起就會去檢舉了 │
├──────┼──────┼───────────────┤
│106年3月6日 │13時55分 │你們就是不肯原諒我吧,現在我就│
│ │ │去檢舉,明天起每天都會去 │




├──────┼──────┼───────────────┤
│106年3月7日 │上午11時12分│我只好每天下午去檢舉,是妳們逼│
│ │ │我的,另外我也會打110去檢舉, │
│ │ │直到你被取逮‧‧‧‧‧若不想被│
│ │ │取逮,那請接受我,請告知我要如│
│ │ │何做才會原諒我 │
├──────┼──────┼───────────────┤
│106年3月7日 │中午12時27分│不可能原諒我,那下午我一定會去│
│ │ │檢舉 │
├──────┼──────┼───────────────┤
│106年3月7日 │中午12時39分│妳說不可能會原諒我,我一定每天│
│ │ │下午就去檢舉,請告知我要怎樣做│
│ │ │才肯原諒我? │
├──────┼──────┼───────────────┤
│106年3月8日 │15時15分 │明天起我每天都會去檢舉,那所有│
│ │ │的單位都會登記妳們是妓女戶,那│
│ │ │不被取逮我想很難吧 │
├──────┼──────┼───────────────┤
│106年3月9日 │上午10時5分 │今天下午 2 點起 ,我每天都去檢│
│ │ │舉,那所有的單位都會登記妳們是│
│ │ │妓女戶,那不被取逮我想很難吧 │
├──────┼──────┼───────────────┤
│106年3月9日 │18時52分 │不然若明天起我每天都會去檢舉,│
│ │ │那所有的單位都會登記妳們是妓女
│ │ │戶,那妳們不被取逮我想很難吧 │
├──────┼──────┼───────────────┤
│106年3月13日│15時54分 │反正不管我有沒有檢舉,妳們是不│
│ │ │讓我去消費,我現在已經去檢舉了│
│ │ │,以後就會每天都會去檢舉了 │
├──────┼──────┼───────────────┤
│106 年 3 月 │上午8時36分 │若肯接受我,今天中午 12 點前告│
│14 日 │ │知我,否則我下午會去向110 檢舉│
│ │ │,他們一定會去取逮 │
└──────┴──────┴───────────────┘

附表二:甲○○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甲女之訊息┌──────┬──────┬───────────────┐
│日期 │時間 │LINE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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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3月16日│中午12時10分│我目前只向南榮所及110 檢舉,若│




│ │ │妳不原諒我 , 我就再去所有單位│
│ │ │檢舉 , 那 妳 們就成著名的妓女
│ │ │戶 ,想不要警察去取逮 ,就很難│
│ │ │了, 妳最好接受我, 我就不再去│
│ │ │檢舉了,以免不可收拾 │
├──────┼──────┼───────────────┤
│106年3月16日│14時7分 │若妳仍舊永不原諒我 , 我就會每│
│ │ │天都會去檢舉,直到妳原諒我 │
├──────┼──────┼───────────────┤
│106年3月16日│21時58分 │我不再求妳了 , 明天起就一定每│
│ │ │天都去檢舉到你接受我 , 就會讓│
│ │ │所有單位知道妳們是妓女戶 , 看│
│ │ │妳們怎樣開下去而不被取逮 │
├──────┼──────┼───────────────┤
│106年3月16日│22時16分 │我 明 天起一定每天去檢舉直到你│
│ │ │接受我 │
├──────┼──────┼───────────────┤
│106年3月16日│22時41分 │反正妳不接受我 , 我一定每天都│
│ │ │去檢舉到妳接受我 │
├──────┼──────┼───────────────┤
│106年3月16日│23時3分 │不管了,反正不接受我, 我一定去│
│ │ │檢舉到妳接受我 │
├──────┼──────┼───────────────┤
│106年3月17日│上午8時43分 │今日上午 12 點前若妳能接受我的│
│ │ │話 ,請告訴我 ,若妳沒告訴我,│
│ │ │就表示妳永不接受我,那下午起就│
│ │ │每天都會去檢舉到妳接受我 │
├──────┼──────┼───────────────┤
│106年3月17日│中午12時21分│若妳不接受我 , 那我一定會去檢│
│ │ │舉到妳接受我 │
├──────┼──────┼───────────────┤
│106年3月17日│中午12時32分│我今天起一定會打110 去檢舉,他│
│ │ │們絕對會去取逮的 │
├──────┼──────┼───────────────┤
│106年3月18日│中午12時38分│妳若不肯接受我 , 我是每天都會│
│ │ │去檢舉的 │
├──────┼──────┼───────────────┤
│106年3月18日│中午12時57分│只要妳再接受我 , 我才會不去檢│
│ │ │舉的 , 妳若不肯接受我,我是每│
│ │ │天都會去檢舉的 │




├──────┼──────┼───────────────┤
│106年3月18日│15時18分 │只要妳再接受我 , 我才會不去檢│
│ │ │舉的 , 妳若不肯接受我,我是每│
│ │ │天都會去檢舉的 │
└──────┴──────┴───────────────┘

附表三:甲○○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給甲女之訊息┌──────┬──────┬───────────────┐
│日期 │時間 │LINE訊息內容 │
├──────┼──────┼───────────────┤
│106年4月22日│17時56分 │「只要妳們是開妓女戶的 , 要在│
│ │ │門口拉客 , 阿貓阿狗誰都可以進│
│ │ │去嫖妓性交 ,我又不是沒給錢 ,│
│ │ │為什麼我不能 去…… 我只不過想│
│ │ │去妳店裡消費的客人而已 , 去妓│
│ │ │女 戶 不 嫖 妓性交那要幹什麼?│
│ │ │…… 妳不能原諒我的話 ,只好我│
│ │ │就 每 天去檢舉直到妳的店做不下│
│ │ │去,我一定去會檢舉的」 │
├──────┼──────┼───────────────┤
│106年4月22日│18時8分 │「只要妳們是開妓女戶的 , 要在│
│ │ │門口拉客 , 阿貓阿狗誰都可以進│
│ │ │去嫖妓性交 ,我又不是沒給錢 ,│
│ │ │為什麼我不能去 …… 去妓女戶不│
│ │ │嫖妓性交那要幹什麼 ? ……只好│
│ │ │我就每天去檢舉直到妳的店做不下│
│ │ │去,我一定去會檢舉的」 │
├──────┼──────┼───────────────┤
│106年4月23日│凌晨1時20分 │「妳們是開妓女戶的 , 阿貓阿狗│
│ │ │誰都可以進去嫖妓性交 , 為什麼│
│ │ │我不能去 …… 我只不過想去妳店│
│ │ │裡消費的客人而已 …… 我不得已│
│ │ │只好就每天去檢舉 直 到妳的店做│
│ │ │不下去 , 明天起我絕對一定會去│
│ │ │檢舉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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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