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顏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竹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5,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