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反請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32號
CYDV,108,婚,32,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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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32號
原   告 官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靜婷間請求離婚(反請求)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陸仟壹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具狀提起反訴(本訴案號為 108年婚字第31號),訴請離婚、損害賠償、酌定親權及扶 養費,但其迄今仍未繳納上開反訴的裁判費合計新臺幣6,1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5日 內補繳,逾期則駁回其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昌國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並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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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