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2號
CYDV,108,司繼,12,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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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涂萬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阿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 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 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鄭阿粟於民國67年11月18日死亡,其生 前最後住所地係桃園市中壢區,此觀之聲請人所提出除戶戶 籍謄本自明。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鄭阿粟之住 所地既在桃園市,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 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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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