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他字,108年度,8號
CYDV,108,他,8,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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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8號
聲 請 人 洪翌維 


      蔡雅媛 

      林怡君 
      林郁璇 
      游嘉雯 
      許紋婷 
      黃惠盈 
      許小妹 
      黃婉芝 
      黃凱琳 
      江謚松 
相 對 人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洪翌維等11人向被告提起給付工資等訴訟,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 一。嗣該事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勞訴字第45號判決訴訟費用 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 共為新臺幣(下同)1,120,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 7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 元,原告已繳納其中1,000 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4,187元,應由被告即相對



人向本院繳納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第91條第3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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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