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誓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孝賢
陳建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5,261元(計算式
:3,416,000元+2,250,000元+790,020元+603,900元+998,00
0元+640,112元+155,549元+272,100元+539,580元=9,665,2
6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45,099元;另就前開上訴部分之第一
審訴訟費用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733元,然上訴人即原告僅
繳納1,000元,故上訴人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733元(計算
式:96,733元-1,000元=95,733元)。是前開第二審裁判費145
,099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733元合計240,832元(計算式
:145,099元+95,733元=240,83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