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5號原 告 蔡添丁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被 告 蔡永文 陳清評 黃陳廣 王陳玉雪 陳新居 李陳麗華 陳麗珍 黃萬金 黃偉誠 蔡張志 蔡耀堂 蔡神賀 蔡坤田 蔡碧真 蔡森雄 陳鳳雪 蔡佳璇 蔡佩儒 温上銘 温貴媚 温元銘 黃蔡美珠 李蔡麗玉 蔡麗花 黃耀崑 黃耀民 黃瓊華 黃麗芳 黃蘇秀卿 黃淑敏 黃炳文 黃勝騰 黃淑靜 黃信樺 黃民選 呂民宗 張呂彩霞 康聖輝 康瑛麟 康三泰 呂秋玉 呂卉蓮 陳榮漳 陳榮斌 陳素梅 吳政達 吳仲濡 吳莉蓉 陳素貞 楊振沛 楊素青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薏年 被 告 楊國色 黃碧花 黃碧桃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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