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玉泉
代 理 人 江昱勳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經查聲請人107年11月13日提交之財產清冊及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清單,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一西 元1993年出廠之汽車,衡情已無殘餘價值,應無變價實益, 不具清算價值;另本院於108年1月19日函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同業公會協助查覆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以及若提前 終止保險契約後,聲請人所得領回之保單解約金,俟各保險 公司向本院陳報,並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此有各保
險公司回覆函文在卷可稽。綜上,應有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 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事;本院復於108年2月27日以嘉院 聰107司執消債清文字第6號函,請三名債權人於期限內就依 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惟期限屆 至後債權人花旗銀行未回覆故視為同意,回覆之債權人?A豐 銀行及台新銀行均係陳明同意或無意見,並尊重本院裁決, 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聲 請人名下財產無價值,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 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 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債 權人亦不反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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