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郭玫葶
上 訴 人 顏克煜
被上訴人 余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2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於 七日內補正。而查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2 月18日送達上訴人 顏克煜及於108 年2 月20日送達上訴人郭玫葶(註:郭玫葶 部分,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 該送達文書寄存於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 並經郭玫葶於108 年2 月24日領取),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查,上訴人顏克煜、郭玫葶二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因此,本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