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劉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被 告 謝正裕
劉郁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謝正裕為嘉義縣立昇平國民中學(下稱昇平國中)校長 ,原告於民國104年第1學期擔任該校1年忠班導師。因原告 於104年10月6日欲至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 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下稱聖馬爾定醫院)神經內科就診,被 告謝正裕於104年10月3日要求原告須檢具104年10月6日預約 掛號證明,惟被告謝正裕卻將原告至神經內科看診解讀為精 神有問題、是神經病,認原告有「嚴重被害妄想症:::」 等情,並告知當時為1年忠班學生家長之被告劉郁伶,被告 劉郁伶因而感到害怕,致原告分別於104年10月21日、23日 欲與被告劉郁伶溝通其子在學問題時,均遭被告劉郁伶拒絕 。嗣被告劉郁伶於104年10月23日以明知不實之「逼迫學生 連署請願要求學校購買電腦」為由,申請班級調動。二、另被告謝正裕逕於104年10月27日,再煽動被告劉郁伶提出 「請願書」發動連署,指控原告「:::散播不實謠言、灌 輸學生錯誤的觀念及訊息、『逼迫』上傳不合理連署、稍不 從者予以記警告『恫嚇』:::」,並散播擔任導師之原告 「有精神病」,令家長們感到害怕而於105年5月上旬向訴外 人陳柏麟議員求助,學生家長並要求原告離開昇平國中。嗣 原告至新學校服務後,於105年9月底,因承受不了與論壓力 致精神崩潰。故被告均明知上開請願書所載不實,然身為校 長之被告謝正裕「教唆」(幫助)被告劉郁伶散播原告「『 精神』有問題、是「神經病」之行為;且被告謝正裕亦教唆 學務主任楊雲祥利用上課機會傳述原告有被害妄想症,且被 告向檢察官等散播前開原告精神有問題、有神經病等行為, 自具不法性,且足貶低原告人格及社會上評價,致原告名譽 權及人格權受嚴重損害,被告前開不法行為與原告名譽、人 格權受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 、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一)被告謝正裕基於主觀上之故意,蓄意損害原告任教20年之 名譽權與人格權:
1、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 之拘。大法官釋字第702號之解釋內容則認我國素有尊師 重道之文化傳統。另大法官釋字第656及664號解釋亦認名 譽權、人格權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另教師法第16條第6 款規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學生輔導法第 6、7條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7條規 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等,明 白指出學校代表人應為導師之支持系統、每月辦理導師會 議,瞭解各班級導師需求,適時給予協助、建立校內個案 轉藉機制,發揮二級輔導功能,給予導師協助等。 2、然被告謝正裕卻抗辯係原告經營班級失當,陸續發生高壓 管教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受傷欲尋短或不願上學及體罰霸 凌事件,而引發部分家長提出「請願書」發動連署,要求 學校更換原告導師職務云云,是被告謝正裕顯基於主觀上 故意,損害原告任教20年之名譽權與人格權。且被告謝正 裕以請願書為據,於104年12月1日召開無法律授權之協商 會議,教唆原告之主管即當時昇平國中之學務主任、教務 主任及嘉義縣督學,對原告聯合霸凌,致原告身心嚴重受 創而至心臟科就醫。被告謝正裕另於105年2月18日起利用 公文,散播請願書。
3、被告謝正裕雖辯稱原證37至42均與其無關云云。然被告劉 郁伶於104年10月27日提出請願書發動連署,自原告於104 年11月6日知道時起至104年12月5日止,被告謝正裕不斷 利用被告劉郁伶開會罷凌原告,故原告於證物38寫下「今 天有重要的會議要開,吃不下、睡不著,瘦兩公斤」,證 物29、40、41、42、43所寫內容均係被告謝正裕利用職權 之便,對原告為罷凌行為,豈會與被告無關,原告在1個 月內遭被告謝正裕叫去開了10個小時之會議,身心飽受折 磨,豈會與被告無關。
4、被告謝正裕辯稱原證44至48(本院卷一第123至233頁)均 與系爭侵權事實無關云云。然因被告提出免除原告擔任一 年忠班導師之原因及歷程等資料,主張原告教學行為不當 ,是原告以原證44、45、46、47、48證明被告謝正裕上開 文書所載係明知為不實,嚴重損害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 。
5、被告所提免除原告擔任一年忠班導師之原因及歷程等資料
(見本院卷一第362至367頁),明知所載不實仍為散佈, 且利用學生作偽證替不實之請願書所指摘之事實背書,侵 害原告名譽、人格,令原告身心飽受折磨。學生事件輔導 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70、372至374頁)部分,應與被告 劉郁伶於104年10月27日散播原告精神有問題有關。被告 劉郁伶之子劉○華之輔導紀錄、轉班申請單(見本院卷一 第375至377頁)部分,係因被告劉郁伶用明知不實提出轉 班申請單,致原告身心受創、想自殺,卻遭身為校長之被 告謝正裕霸凌。故被告謝正裕所提資料係因其散佈不實謠 言,激怒所有行政人員所製作,均無原告之簽名,原告已 於另案提起損害賠償(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二)被告謝正裕抗辯原告已就本件相關事由向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提出告訴,後經本院駁回其聲 請交付審判云云,核與事實不符。查:
1、原告並未以被告謝正裕教唆被告劉郁伶提出請願書發動連 署,與散播原告是「神經病」或「精神有問題」等事由, 向嘉義地檢提出告訴。
2、嘉義地檢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14、315、316、319、320 號不起訴處分書之立場嚴重偏頗,就本件原告檢送不利於 本件被告之事證幾乎均未調查,且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嘉 義地檢檢察官106年度偵續字第36、37、38、39、40號不 起訴處分書多處涉及明知不實登載,嚴重損及原告訴訟權 益與名譽,使無助之原告身心飽受折磨,生理嚴重失調, 因而就醫數次、吃了2個多月的藥始恢復正常。再者,原 告所提第1次刑事聲請再議狀,指出上開檢察官違失之處 ,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檢察署(下稱台南高分檢)完全不 查。原告第2次刑事聲請再議狀檢送許多新事證,亦指出 前開完全未調查等情,惟台南高分檢竟認調查已完備、沒 有新事證,而駁回原告之再議聲請。嗣原告雖聲請交付審 判,惟閱卷後尚未遞出理由狀,法院即為駁回交付審判之 裁定,使原告因名譽二次受損,迄今身心仍飽受折磨。 3、嘉義地檢檢察官雖認本件原告未簽名之請願書內容屬實, 而對本件被告劉郁伶為不起訴處分(105年度偵續字第96 號),然該不起訴處分書有下列錯誤,且民事事件應自行 認定而不應受刑事裁判之拘束,茲說明如後:
(1)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竟將詢問筆錄中,被告劉郁伶自承於10 4年11月14日在住處書寫請願書等語,增列成本件原告告 訴意旨。
(2)嘉義地檢105年核交字第3044號妨害名譽案件,已針對請 願書詢問本件被告劉郁伶,關於「散播不實謠言」部分,
被告劉郁伶稱本件原告曾告訴家長說他們班級是放牛班等 語;另關於「煽動家長對學校無理的抗議及誤解」部分, 被告劉郁伶稱係本件原告說放牛班後,家長即向學校抗議 等語;關於「灌輸學生錯誤的觀念及訊息」部分,被告劉 郁伶稱本件原告向班上學生說會叫他們罰寫及跪著罰寫, 是為他們好,伊覺得此觀念不正確,老師豈可叫學生跪著 寫等語;關於「強迫上傳不合理連署,拿學生當籌碼」部 分,被告劉郁伶先係稱本件原告要學生寫申請書向學校各 種補助,但伊小孩劉○華認為不對而向原告反應,反遭原 告記警告,且由學生寫申請書即係以學生為籌碼,嗣又改 稱因本件原告要學生分組,每1組寫1份申請書,並要該組 學生在申請書上簽名,向學校申請5台新電腦,但伊子覺 得不合理,因別的班級未如此,故不肯簽,原告即找伊兒 子麻煩;關於「稍不從者予以記警告恫嚇」部分,被告劉 郁伶稱因本件原告對學生說若不聽話即會遭記警告。惟該 案檢察事務官就請願書,亦另外詢問證人蔡珮珺、劉芬卿 、鄭拾妹、郭素美、劉鎮福、吳亞娟、蔡瑞儀、盧小燕、 張家逢、吳侯金英等家長,然並無人可證明被告劉郁伶所 稱屬實,亦即無人可證明該請願書所指摘內容屬實。 (3)且前開不起訴處分書以昇平國中函附之免除本件原告擔任 一年忠班導師之原因、歷程、行政會報記錄、學生事件輔 導紀錄、轉班會議紀錄、開會通知單、協商會議、調查小 組會議紀錄、家長會臨時會議紀錄、記大過之學生事件處 理表、教儲戶會議紀錄、104年11月11日聯絡簿張貼「七 忠請願書」等證明請願書所載確有其論據等語。然上開文 件完成時間均係請願書之後,故本件民事事件應自行認定 ,不受刑事裁判之拘束。
(三)被告謝正裕另抗辯原告已就相關事由向嘉義縣政府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案、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起再申訴案、向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嗣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6年度 裁字第2005號裁定駁回抗告云云。然原告並未以本件事由 向嘉義縣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案或向臺灣省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案。原告所申訴、再申訴 之理由為被告謝正裕「從未向申訴人查證」,亦從未召開 「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進行審議,逕於10 5年1月11日第13次行政會報上,向與會主管指控申訴人有 下列事由:(1)未經學生家長同意強迫該班學生購買參 考書。(2)孤立該班劉姓學生。(3)假借一忠任課教師 名義脅迫學生。(4)唆使該班陳姓學生至李姓學生家中
作不實證明。(5)欲隨意更改該班劉姓學生平常分數, 以達逼迫該劉姓學生轉校。而認原告已不適合再擔任一忠 導師職務,經主管討論後決議調整卸下原告導師職務。是 於105年1月20日結業式、開完校務會議,原告接到嘉昇中 人字第1050000280號函,始得知已遭解除導師職務,故行 政命令看不出任何法規依據、亦未告知任何申訴管道等情 。是被告謝正裕前開抗辯不實,並不足採。
(四)被告謝正裕復抗辯原告已就本件相關事由向本院嘉義簡易 庭提出民事訴訟云云。然原告並未以本件事由向本院嘉義 簡易庭提出相關民事訴訟,本院106年嘉簡調字第703號侵 權損害賠償事件,係就被告謝正裕身為校長卻於104年8月 27日校務會議,用明知不實之事項「因為『有同仁』很喜 歡投訴!:::『你』很勇敢你俱名:::『你』投書的 內容是『你』當初執行的業務,包括『:::教師專長』 沒有按照正常授課:::」等情,蓄意洩漏個資、蓄意栽 贓原告,甚將明知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管之校務會議,而 激怒學務主任、教務主任及家長會長,並使身為導師之原 告,遭相關人員犧牲學生、利用家長惡整。另本院106年 嘉簡調字第769號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則係就被告謝正裕 利用職權之便,用明知不實照片、假借家長名義,於104 年11月2日升旗時公開指責原告「是任何1個老師不應該做 『不當管教』:::」等情,使原告遭相關行政人員霸凌 致身心嚴重受創、3個月內2度想自殺,亦飽受學生汙衊, 卻求助無門。至本院106年嘉簡調字第247號侵權損害賠償 事件,則係就被告謝正裕於104年12月11日,竟利用職權 之便要求原告至校長室開會,卻向原告稱怎麼這麼沒家教 ,公然侮辱原告之事件。
(五)另依嘉義地檢105年度核交字第3044號案件105年12月5日 訊問筆錄中訴外人蔡瑞義之證詞,可知本件被告劉郁伶所 散播之請願書應非原告提出之請願書,而有其他版本,且 該請願書疑為被告謝正裕擬稿而由被告劉郁伶代筆,共同 完成明知不實之內容。蓋:
1、被告謝正裕身為校長,對系爭請願書並未給原告陳述機會 ,要求原告至校長室溝通,反係很得意的提醒原告「投書 :::你有沒有發現到:後果都不太好」。
2、原告當時之鄭姓學生對至其家之被告劉郁伶稱「他說老師 有精神病,不時合當老師」等語(見原證14),該學生之 劉姓家長於偵查中證稱「我兒子鄭:::有在場,我不知 道他有沒有聽到」(見原證17)。原告當時之姚姓學生稱 「媽媽本來幫老師說話,可是他媽(指被告劉郁伶)就一
直說老師的壞(誤載為懷)話,說功課還有神經,然後我 媽媽說不贏,我媽媽就簽了。因為媽媽不知我們在學校的 事情就簽了」(見原證13);該學生之母即蔡姓家長於偵 查中證稱「當天被告來我家,我兒子在房間:::」(見 原證17)。張姓家長於偵查中證稱「她跟我母親說,老師 管教有點問題:::後來我去劉郁伶家,劉郁伶說老師管 教不當,好像精神有點問題」(見原證5)。可知被告劉 郁伶拿給學生家長簽名之原始請願書,應有記載原告精神 有問題、神經病等字眼。
3、原告當時之學生劉○瑜於104年10月30日遭學校人員約談 時,手寫自白紀錄,其原始、完整內容應有記載原告精神 有問題、是神經病等字眼,請調閱前開手寫自白紀錄。昇 平國中於106年11月9日經由嘉義縣政府檢送與原告之「10 4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考列第4條第1項第3款」再申訴說明 書,其中附件第26頁為學生劉○瑜104年10月30日輔導室 輔導紀錄,所載內容為「○瑜母親:::向主任表示○瑜 說:『不想上學,來學校一定會被導師罵,被罵完之後她 會很開心,因為她就可以跳樓了!』:::主任找○瑜來 了解學生的情況,學生表示自己沒有自殺意圖,並不會真 的去自殺」;附件第28頁為前開學生遭學校人員約談,手 寫之自白紀錄(見原證21)亦提及「看到老師都會怕怕的 :::疏遠不太敢跟他說話:::」。且自原證11、時間 為1:57:09-1:57:29錄音譯文與原告104年度第1學期 教師可表等,亦可知學生劉○瑜於104年10月30日遭學校 人員約談時之前開手寫自白紀錄,其原始、完整內容應有 記載原告精神有問題、是神經病等字眼,請調閱前開手寫 自白紀錄。
4、被告劉郁伶確有提出請願書:
(1)被告劉郁伶之子曾向昇平國中提出學生事件處理表,其中 記載「104年11月9日,..媽媽的連署書事件」。另被告劉 郁伶亦於嘉義地檢105年度交查字第959號妨害名譽案件10 5年6月2日詢問筆錄中證稱其於104年11月14日在住處寫該 請願書等語。
(2)另被告劉郁伶於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時所提請願書原稿 與昇平國中函覆之請願書(即本院卷一第299頁)內容不 符,系爭請願書看來有4個版本。
5、昇平國中可提出11月2日請願書正本,然卻僅提出影本, 為何無法提出正本。又昇平國中函覆之請願書收文日期為 104年11月2日,然被告劉郁伶於嘉義地檢105年度交查字 第959號妨害名譽案件中105年6月2日詢問筆錄證稱其係於
104年11月14日在住處寫該請願書,而於同年月17日始將 請願書交至學校,並交給被告謝正裕,故應有不同版本之 請願書。
6、昇平國中於104年11月2日收到家長請願書,依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應給予身為當事人之原告陳述機會,並協助原 告處理紛爭。然被告謝正裕於104年11月5日要求原告至校 長室溝通,目的卻非協助擔任導師之原告化解糾紛,竟是 提醒原告「投書:::你有沒有發現到:後果都不太好」 等語,嚴重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況該請願書亦無原 告簽名,嚴重違反經驗法則、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六)被告謝正裕雖提出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14、315、316 、319、320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與106年度偵續字第36、3 7、38、39、40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及臺南高分檢106年 度上聲議字第645號處分書影本、本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1 號刑事裁定影本為證。然因被告謝正裕利用學生與職權之 便偽造諸多證據,致地檢署作出不正確之判斷。故可證被 告謝正裕早已認原告精神有問題、是神經病、有嚴重被害 妄想症、不適合當老師、是不適任教師,且不斷散播。至 :
1、被告謝正裕雖辯稱原證52(本院卷二第327頁)與本件侵 權事實無關云云。然此通訊內容可證明被告劉郁伶於104 年10月27日至104年11月2日間散佈原告精神有問題,故始 有家長於104年10月28日之異常反應。
2、被告劉郁伶看過原告之假卡即認原告有精神病。另被告劉 郁伶亦抗辯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前案主張過云云。然本件 事實,原告並未於其他民事案件主張過,業如前述。 3、被告雖辯稱原證18至23均與本件無關云云。然原證17、18 (本院卷一第237至247頁)可證明有其他版本之請願書記 載原告精神有問題;另原證18可證明被告謝正裕教唆利用 被告劉郁伶散布原告精神有問題;原證19、20、21(本院 卷一第267至271頁)則可證明被告散布原告精神有問題; 原證22、23(本院卷一第273至275頁)可證明被告劉郁伶 於104年10月27日提出之A版本請願書,其中記載原告精神 有問題。
4、被告謝正裕身為校長,應化解老師與家長間誤會,然被告 謝正裕卻未如此,導致被告劉郁伶對原告產生誤會,且被 告謝正裕一直利用被告劉郁伶散佈原告是神經病乙情。(七)原告為61年5月8日生,教育程度為台灣大學物理碩士,係 嘉義縣梅山鄉國民中學教師,每月平均所得為67,842元,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國立臺灣大學碩士學位證書
、嘉義縣梅山國民中學服務證、嘉義縣立梅山國民中學員 工薪資現金給與印領清冊可證(見本院卷一第111至119頁 )。被告之年籍資料則如戶籍謄本所示。對被告謝正裕為 55年10月14日生,碩士畢業,擔任國中校長,每月平均所 得約76,000元;與被告劉郁伶為59年10月5日生,二專畢 業,目前無業、無收入等事實,均不爭執。
(八)證人劉芯瑜、盧柏宏、楊雲祥、劉致華等之證詞,或有隱 瞞或有矛盾,均不實在。
四、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107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 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貳、被告方面:
(壹)被告謝正裕以:
一、原告前為昇平國中教師,於104學年度上學期擔任昇平國中1 年忠班導師,然其因班級經營失當,陸續發生高壓管教學生 ,造成學生心理受傷欲尋短或不願上學及體罰霸凌事件,引 發部分家長提出「請願書」發動連署,要求學校更換原告導 師職務。原告雖主張係被告教唆家長提出請願書發動連署云 云;然請願為人民維護權益之正當行為,何需他人教唆?另 系爭請願書內容並未散播原告「是『精神病』或『精神有問 題』:::」等語,況學校並未因家長之請願,立即更換原 告導師職務,而係請各處室持續溝通,協助該班改善親、師 、生關係。原告前開主張皆為片面之辭,並未提出相關資料 以資佐證,且與事實不符。至原告一再聲請調查證據,主張 系爭請願書另有其他版本云云,被告否認之;昇平國中已將 系爭請願書正本及與正本相符之簽核請願書函送法院,且請 願書上蓋有「正本相符」,即表示與正本一樣,故並無原告 所稱尚有其他版本請願書。昇平國中107年1月11日函覆法院 所附之請願書,當中未見原告所稱有指涉原告係精神病、精 神有問題、被害妄想症等文字,顯係原告自行捏造。二、至原告所提嘉義地檢105年度交查字第170號卷第37至38頁資 料(本院卷一第27頁)係節錄自嘉義地檢106年度上聲議字 第645號處分書第12頁,內容為學生反映原告上課時,感覺 原告有「嚴重被害妄想症」;至原告所提嘉義地檢察105年 度核交字第3044號105年12月29日訊問筆錄內容,為某不知 名家長的感覺,均與被告無關。
三、另原告曾以系爭相關事由向嘉義地檢對本件被告謝正裕提出 告訴,嗣經該署檢察官先後以106年偵字第314、315、316、 319、320號為不起訴處分及106年度續偵字第36、37、38、3 9、40號為不起訴處分,嘉義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36、37、
38、39、40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本件原告不服前開不起訴 處分,向臺南高分檢提出再議,經該署以106年度上聲議字 第64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嗣原告仍不服,而向本院 刑事庭聲請交付審判,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聲判字第1 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此外,原告亦分別向嘉義縣政府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案、向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提起再申訴案、向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嗣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裁 字第2005號裁定駁回抗告。同時原告亦對被告謝正裕向本院 嘉義簡易庭提起民事訴訟,分別經本院以106嘉簡字第703號 、769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四、至原告主張學校提供之免除劉淑惠老師擔任一年忠班導師的 原因及歷程等資料(本院卷一第362至420頁)係被告謝正裕 所偽造云云。然上開資料均係學校各處室依其職責所製作之 相關輔導記錄、會議記錄、調查報告等,並非由被告謝正裕 所製作,且相關內容均經上開嘉義地檢、臺南高分檢、嘉義 地院駁回確定,故前開資料均正確,並非偽造。至原告欲聲 請傳喚之證人均已在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6477號、105年 度偵續字第96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案件中作證,其等均未 聽聞被告劉郁伶有提及原告係神經病或精神病,亦作證被告 劉郁伶向學校提出之請願書內容均確有其事等語。五、被告不同意原告增加訴訟標的。對原告為61年5月8日生,碩 士畢業,國中教師,每月平均所得約67,000元之事實不爭執 。被告謝正裕則為55年10月14日生,擔任昇平國中校長,教 育程度為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研究所畢業,每月平均所得約88 ,435元。
六、對原告所出之證據,意見如下:
(一)對原告所提原告請假表影本(原證1、2,本院卷一第19至 21頁),聖馬爾定醫院105年12月16日診斷證明書影本、 學生連絡簿影本(原證3,本院卷一第23至25頁),嘉義 地檢105年度交查字第170號卷第37至38頁之資料影本(原 證4,本院卷一第27頁),嘉義地檢105年度核交字第3044 號105年12月29日訊問筆錄影本(原證5,本院卷一第29至 31頁),原告與學生母親LINE對話內容節影本、學生連絡 簿影本(原證6、7,本院卷一第33至35頁),嘉義縣昇平 國中學生事件處理表影本、警戒請示單影本,嘉義縣立昇 平國中班級調動申請單影本(原證8、9、10,本院卷一第 37至41頁),因原告請假,被告身為校長,一切均係請原 告依差假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任何指摘原告罹患精神病之 情,至其餘文書則均與被告無關。
(二)對原告所提劉姓學生轉班會議之譯文影本、請願書影本( 本院卷一第43至55頁),學生書寫內容影本(原證13、14 ,本院卷一第57至59頁),原告與議員陳柏麟LINE對話內 容節影本(原證15,本院卷一第61至65頁),原告與訴外 人官校長、友人、陳淑暖LINE對話內容節影本(原證16, 本院卷一第67至69頁)部分,因其並未參加轉班會議,何 來煽動被告劉郁伶,故原告所述不實。學生書寫內容則係 原告當時班內學生在原告指導下所寫,故不具證據力,且 內容亦經該2位學生之母於偵查中否認。原告與陳柏麟對 話記錄,亦與被告無關。被告從未說過原告有精神病,至 原告所稱地檢署調查情形,係地檢署發函予昇平國中提供 資料調查,被告從未干涉。
(三)對原告所提教師法第16條條文內容影本、國民教育法施行 細則第13條條文內容影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注意事項之規範目的、第45點內容節影本、國民中小 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節影本(附件1至4,本院卷一第 199至205頁)等相關法規條文之製作名義人及內容之真正 不爭執。至原告所提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書 節影本(附件5,本院卷一第207至209頁),是原告體罰 及霸凌學生,惟學校完全未提報原告為不適任教師,且前 開文書亦無法證明被告指責原告有神經病。
(四)原告所提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703號民事準備(二)暨補 充理由狀影本(附件6,本院卷一第211至218頁),本院1 06年度嘉簡字第769號民事準備(二)暨補充理由狀影本 (附件7,本院卷一第219至225頁),民事陳報狀(三) 節影本(附件8,本院卷一第227頁)等與本件侵權行為無 關。
(五)原告所提嘉義地檢105年度核交字第3044號105年12月5日 訊問筆錄影本(原證17,本院卷一第237至245頁)部分, 已明確由學生家長作證被告劉郁伶並未說原告是精神病, 且與被告謝正裕亦無關;原告與被告謝正裕於104年11月5 日下午13時30分對話內容(原證18,本院卷一第247頁) 部分,係因有投訴,被告謝正裕基於勸諭立場勸說原告, 若有事情於校內多作溝通,不要動不動就去投書,況亦與 本件無關;學生書寫內容影本(原證21,本院卷一第271 頁)部分,乃學生遭原告高壓管教之個人感受,更與被告 無關;嘉義縣政府106年11月9日府教發字第1060226914號 函影本(原證19,本院卷一第267頁),學生事件輔導紀 錄影本(原證20,本院卷一第269頁)部分,亦均未提及 被告謝正裕有指責原告是精神病之事實;嘉義縣立昇平國
民中學104年度第1學期教師課表影本、104年10月月曆( 原證22、23,本院卷一第273至275頁)部分,亦不足證明 被告謝正裕有系爭侵權行為之事實。另學校與校長並未利 用及教唆被告劉郁伶散布任何原告精神問題,原告一直主 張請願書有A、B版本,然系爭請願書係被告劉郁伶所寫, 被告劉郁伶並不知有A、B版本。
(六)對原告所提嘉義縣立昇平國中學生事件處理表影本(原證 24,本院卷一第330頁)部分,乃學校調查不適任教師時 ,其中一案為原告罷凌學生劉○華,調查前,學務處請學 生填載處理表。刑事告訴狀影本與所附申請單、請願書、 調查回條(原證25,本院卷一第332至342頁),因原告對 劉○華的體罰及罷凌,家長與學生受不了而到校填寫班級 調動申請單希望可換班,此係家長依法提出之申請文件, 學校僅係依學生及家長申請而介入瞭解。嘉義地檢105年 度交查字第959號卷詢問筆錄影本(原證26,本院卷一第3 44至346頁),則與被告無關。至請願書部分,因家長請 願大部分均直接找校長,被告收受請願書當然須轉給相關 科室處理,至前開請願是從10月到11月,家長做連署動作 完成後,始將所有相關資料送至學校,始會有日期之不同 ,而交給被告之時間則係104年11月2日。(七)對原告所提昇平國中開會通知單影本(原證27,本院卷一 第460頁)部分,因原告班級經營不佳,疑似不當管教, 造成學生想跳樓或是不想到校上課而開會,盼可規勸原告 。嘉義縣立昇平國中函、會議紀錄部分(原證28,本院卷 一第462至464頁),係討論學生轉班申請,會議記錄有詳 載會議內容,亦係希望原告可以好好帶班,不要有不當行 為控制學生,且協商會議中,與會人員均係獨立個體,被 告不可能煽動,況督學亦在場,協商會議相關事情與本件 原告起訴事實均無涉。對診斷證明書影本(原證29,本院 卷一第466頁)無意見;嘉義地檢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64 77號不起訴處分書(原證30,本院卷一第468至469頁)、 詢問筆錄(原證31,本院卷一第470至473頁)、檢察官辦 案進行單與詢問筆錄(原證32,本院卷一第474至483頁) 、檢察官辦案進行單與詢問筆錄(原證33,本院卷一第48 4至487頁)、詢問筆錄(原證34,本院卷一第488至489頁 )、詢問筆錄(原證35,本院卷一第490至491頁),亦均 無意見,尊重檢察官之判斷。陳報狀(11)【附件九,本 院卷一第492至508頁】,係於地檢署所提出,而前開案件 業經不起訴處分,被告謝正裕在前開案件中,並未收到任 何通知。
(八)對原告所提錄音譯文(原證36,本院卷一第518至519頁) ,此乃學校處理被投書事件之一般例行性會議,亦與原告 起訴之事實無關。被告劉郁伶至校長室時,有請主任去請 原告,然原告以其在上課為由,拒絕至校長室。至投書會 議,是被告謝正裕身為校長,要幫老師、學生處理事情, 卻遭原告曲解。
(九)原告所提週記(原證37,本院卷二第43頁),與被告謝正 裕無關,且無證據證明力。另通訊軟體截圖(原證38,本 院卷二第45頁)、通訊軟體截圖(原證39,本院卷二第47 頁)、通訊軟體截圖(原證40,本院卷二第49頁)、通訊 軟體截圖(原證41,本院卷二第51頁)、通訊軟體截圖( 原證42,本院卷二第53頁)、通訊軟體截圖(原證43,本 院卷二第55頁),均與被告謝正裕無關,均係因原告不當 管教,學校需為相關之瞭解調查,至原告會擔心而睡不著 ,應係原告不當管教之事被人知悉,與原告所主張之系爭 侵權行為事實無關。
(十)原告所提通訊軟體截圖(原證70,本院卷二第89至95頁) ,應係原告與校內同事探聽人事主任的背景,與本案無關 。原告所提陳報狀(11)(原證44,本院卷二第123至131 頁)、免除劉淑惠老師擔任1年忠班導師的原因及歷程( 原證45,本院卷二第133至138頁)、陳報狀(6)(原證4 6,本院卷二第139至150頁)、陳報狀(13)(原證47, 本院卷二第151至181頁)、週記(原證48,本院卷二第18 3至233頁)等文書均無證據效力,與原告所主張之系爭侵 權行為事實無涉。原告所提嘉義地檢點名單與詢問筆錄( 原證51,本院卷二第255至258頁)、嘉義地檢點名單與詢 問筆錄、嘉義縣立昇平國中函、申請單、轉班會議紀錄、 編班及轉班會議簽到表、嘉義縣立昇平國中函、會議紀錄 、開會通知單、請願書、法規內容、認定參考基準、學生 事件輔導紀錄、簽、昇平國中聘任班級導師辦法、週記、 聯絡簿內容等(原證50,本院卷二第259至315頁)、通訊 軟體截圖(原證52,本院卷二第327頁)與原告所主張之 系爭侵權行為事實無關。且原告是否有被害妄想症,乃原 告上課時學生之感受,並非被告謝正裕之感受。另通訊軟 體截圖(原證52,本院卷二第327頁)是原告上課時,對 學生拍桌大罵,學生回家之後轉告家長,家長與原告之間 的所作的溝通對話內容,與被告謝正裕無涉。
七、綜上,被告並未損害原告名譽與人格尊嚴,原告就相關同一 事實一再起訴,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八、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
(貳)被告劉郁伶則以:
一、伊未散佈原告精神有問題或精神病之言語。而被告謝正裕並 未告訴伊原告精神有問題或神經病等事實;且被告謝正裕並 未拿原告之請假資料給伊看過。況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 皆已於其餘事件主張過,並業經嘉義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有嘉義地檢檢察官105年度偵續字第96號不起訴處分書 可憑。
二、否認原告所主張被告劉郁伶於104年10月23日,以明知不實 之「逼迫學生連署請願要求學校購買電腦」理由,提出申請 班級調動等事實。另否認原告所主張被告謝正裕於104年10 月27日再煽動被告劉郁伶提出「請願書」發動連署,指控原 告「:::散播不實謠言、灌輸學生錯誤的觀念及訊息、『 逼迫』上傳不合理連署、稍不從者予以記警告『恫嚇』:: :」,並散播擔任導師之原告「有精神病」,令家長們感到 害怕,逕於105年5月上旬向議員求助,學生家長並要求原告 離開昇平國中等事實。
三、對原告為61年5月8日生,碩士畢業,國中教師,每月平均所 得約67000元等事實不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