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89號
CYDV,106,訴,489,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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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侯焜煌 


視同上訴人 侯錦基 
      侯錦漳 
      侯茂松 
      侯茂林 
      侯汀元 
      侯永茂 
      侯永華 
      侯亮光 
被上訴人  侯崑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42
9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土地
持分價值為準,計算式:3,738.84×4,800×1/15=1,196,42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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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