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08年度,117號
CYDM,108,朴簡,117,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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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朴簡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秋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8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秋滿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何秋滿承租嘉義縣○○市○○路00號之1、35號 之2房屋,經營「魔力手作茶」飲料店,為減免電費之支出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6、7月間某日,以 新臺幣2、3萬元之價格,委請該男子,以不詳方式撬開臺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所有,設 置在上開房屋之電表外箱封印鎖(電號00-0000-00;電表號 碼00000000),並將電表內計量蝸桿折彎,導致電表計量齒 輪間契合不全,電表計量因而失準,以此方式竊取臺電公司 之電能,之後再重壓封印鉛塊將封印鎖封回。嗣經臺電公司 嘉義區營業處人員於107年9月10日10時20分許,會同員警前 往上揭房屋稽查,當場扣得上開電表1具及封印鎖2只。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何秋滿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臺電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吳柏毅於警詢時之證述 。
(三)臺電用電實地調查書1份。
(四)同意搜索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五)現場照片5張。
(六)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七)扣案之電表1具、封印鎖2只。
三、論罪科刑:
(一)電業法已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1月28日生效 施行。原電業法第106條竊電之刑罰,因屬刑法竊電之刑責 範圍,不再另行規定,以免競合,業經刪除,是自上揭修正 施行後,此犯罪行為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23條、第320條或第 321條之規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其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本件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單一竊盜電能之決意 ,自106年6、7月間某日起至107年9月10日10時20分止,在 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地點竊電使用,侵害同一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次犯行應屬 接續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6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合法付費使用電力,為減少繳納電費而為本 件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分工,竊電之期間,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已依告訴人要求賠償款項給告訴人,有繳款通知書 1份、繳費憑證2張在卷可查,及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 度,經營飲料店,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思慮欠 週而罹刑章,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扣案之電表1具、封印鎖2只,雖係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惟屬告訴人所有,並非被告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即電力,並未扣案,原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本院考量 被告已賠償告訴人,如就犯罪所得部分仍宣告沒收或追徵價 額,對被告而言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3條、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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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