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18號
CYDM,108,單聲沒,18,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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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振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030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緩字第2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單參張、計算機壹台、六合彩對獎單壹張、六合手冊壹本,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10 7 年度偵字第1030號被告謝振發賭博一案,業經嘉義地檢署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傳真機1 台等物(詳嘉義地檢署107 年度保管字第172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 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 明文。
三、查受刑人謝振發因犯刑法第266 條、第268 條之罪,經嘉義 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0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時間為1 年,迄至108 年2 月2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嘉義地檢署107 年度緩字第267 號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參嘉義地檢署10 7 年度保管字第1725號扣押物品清單),均為被告所有,且 係供其為本案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明 確(見偵卷第8 頁反面)。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單 獨聲請就該等扣案物品均予宣告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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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