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6號
NTDV,108,訴,46,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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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陳秀媛 
被   告 王騫  
      王水三 
      黃金龍 
      黃金岳 
      王正吉 
      王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2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2萬3,076 元,並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 繳裁判費9,030 元,此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原 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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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