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8號
NTDV,108,司聲,18,20190318,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淑麗 

相 對 人 劉吉祥 

相 對 人 劉雅淳 

法定代理人 林麗蟬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理由欄第二點第四行及第五行關於「21,78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78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