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8號
NTDV,108,司票,58,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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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號
聲 請 人 三僕行貨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盛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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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僕行貨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