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30號
NTDV,108,司促,1630,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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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柏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谷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聰志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㈢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與債務人許聰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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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谷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