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55號
NTDV,108,司促,1555,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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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魏辰峰即魏效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
  ,現欠本金新臺幣160,009元,收息至94年12月21日,餘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十五萬
  元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10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
  ,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
  書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3月19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辰峰即魏│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160,00│效誠   │月22日起  │      │二點八八   │
│  │9元  │     │      │      │       │
├──┼───┼─────┼──────┼──────┼───────┤
│ 002│新臺幣│魏辰峰即魏│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二│
│  │51,146│效誠   │月20日起  │月31日止  │十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   │     │月1日起   │      │四點九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辰峰即魏│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0,00│效誠   │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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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