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魏辰峰即魏效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
,現欠本金新臺幣160,009元,收息至94年12月21日,餘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十五萬
元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10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
,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
書可稽。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3月19日,餘欠本息屢
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辰峰即魏│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160,00│效誠 │月22日起 │ │二點八八 │
│ │9元 │ │ │ │ │
├──┼───┼─────┼──────┼──────┼───────┤
│ 002│新臺幣│魏辰峰即魏│自民國95年3 │至民國104年8│年利率百分之二│
│ │51,146│效誠 │月20日起 │月31日止 │十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
│ │ │ │月1日起 │ │四點九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辰峰即魏│自民國95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0,00│效誠 │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者依│
│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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